第一条为推动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各类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引导高新区各类特色产业园规划和建设有序进行,根据高新区有关产业政策,借鉴东莞市《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3〕124号)、《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色产业园是指具有清晰的产业功能定位,以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以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相同产业类型或者产业关联度高的企业,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区域的园区、研发或商务办公楼宇。
第三条 申请认定特色产业园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必须是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严格履行了《松山湖高新区项目投资协议》条款。未履约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被管委会接纳。
(三)特色产业园应符合高新区产业总体规划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色产业园产权归属清晰,可供入驻企业办公、运营场地面积(不含员工宿舍等生活配套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已建成竣工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四)特色产业园产业功能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特色产业园须制定《产业园运营管理方案》,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计划、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团队组建、招商方案、运营管理、科技金融服务等综合保障措施,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审定,审定通过的严格按《产业园运营管理方案》实施。
(五)特色产业园具备申报特色产业类型的企业运营所需的基础环境条件和商务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服务、融资中介、展示推广、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等配套服务。
(六)特色产业园组建了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制定了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配备了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配套设施等,能有效开展特色产业园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服务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七)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驻或者意向进驻该特色产业园。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特色产业园区应提交的资料
(一)松山湖特色产业园认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
(二)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特色产业园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产权等相关批准书或证明文件、建筑平面图、面积等书面材料。
(四)特色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方案。
(五)特色产业园租用面积清单(附件2)及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附件3)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申报承诺书(附件4)。
(七)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报告等可能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特色产业园的程序
(一)采取自主申报、现场查看、审批认定相结合的程序,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对照上述资料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特色产业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资料后,联合高新区行业主管、招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讨论审议;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委托高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和特色产业园运营企业签订共建协议,约定特色产业园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交付使用(即该场地已达到企业进驻办公的现实条件),承诺3年内入驻企业及必要配套设施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占特色产业园总建筑面积(或特色产业园当期完成建设的总建筑面积)的80%以上。
(四)签订协议后,管委会向有关特色产业园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获授牌的特色产业园名单。
第六条 特色产业园的管理
(一)成立特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特色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经发局、招商局、科教局、宣传文体局、台湾高科技园管理局、生物技术产业管理局、高创服务中心、规划局、建设局、国土房管局的业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经发局承担。
(二)高新区招商部门协助特色产业园开展招商工作,产业园运营方按规定向特色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备案入园企业资料。
(三)获得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应明确相应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特色基地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按期实现发展目标。
(四)进驻经认定特色园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以及特色产业园运营方,可按照高新区有关的产业扶持政策申请相应的扶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特色产业园批复和授牌的特色产业园运营方,除向社会公告撤销批复文件和特色产业园称号外,三年内停止其特色产业园的申报权利,并取消当年度相关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七条 特色产业园的考核
(一)特色产业园一经认定,其运营单位必须承担起特色产业园的发展和管理责任,入驻特色产业园内的特色产业企业数量、使用面积、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税收等指标应从特色产业园认定后每年同比应有至少30%的增长;认定后3年内,入驻企业数量、使用面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等主要指标均应比获得认定的当年提升到70%以上;上述主要指标的增减情况作为该特色产业园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管委会对已批准的特色产业园实行动态监督考核,执行“每月一备案、每年一考核”的监督考核机制。即特色产业园运营机构每月须向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入园项目备案、物业租赁情况、入驻企业经营数据统计表等资料;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特色产业园管理运营机构进行招商进度、服务满意度、履约情况进行整体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特色产业园运营方对《松山湖高新区项目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企业入住数量、使用面积、主导产业占比、入驻企业营收、企业纳税情况、科技产出及上述指标增长率等。
(三)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根据特色产业园的年度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进展缓慢和效果差的,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发出书面的整改通知,给予产业园运营方三个月的整改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结束时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产业园的牌子;整改未达要求的,或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产业园,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布,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对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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